昌都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政府信息公开

昌都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1-07-1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法函〔2019〕53号),在昌都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昌都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保障

为确保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的贯彻落实,特成立昌都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长:泽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书

                   记、副局长

副组长:泽仁邓珠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成

                   员、副局长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成

                   员、副局长

员:马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策法

                   规科科长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综合科

                   副科长

        泽丁旺姆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考评监

                   督科科长

        洛松泽仁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容管

                   理科科长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政管

                   理科科长

               江达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

        加永泽仁   贡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

               左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

        郎加多吉   丁青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

               卡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主持工作)

        洛松加永   芒康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主持工作)

        仁青贡布   八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

        四郎罗布   边坝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

        吴金朗加   类乌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

               察雅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

        泽仁旺堆   洛隆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

(各县、区局按姓名首字母排序)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策法规科马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请领导小组各成员切实负起责任,结合实际,全面推进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

三、具体工作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1.健全公示机制。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昌都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系统明确公示内容采集、传递、审核、发布工作流程和责任机构,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进行公示,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2.完善公示平台。昌都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系统相关行政执法信息统一在门户网站设定专门栏目进行公示。各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通过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3.强化事前公开。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责职能,分执法行为类别编制并公开本机关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地点等内容。

4.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严格执行《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印发昌都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考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昌城管发〔2020〕6号,从事一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执法时必须按规定穿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标识。政务服务窗口的,需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方式、咨询服务、投诉举报渠道等信息。

5.加强事后公开。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昌都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需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台账各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统计要求按时报送数据,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逐步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严格按照《昌都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范本》,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2.规范音像记录。各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制定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相关管理制度,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和执法活动场所,明确记录主体、设备配备、记录形式、记录要素、公开属性、储存期限和方式、监督管理等要求。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公民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文书的,可以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按照工作必须、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县(区)实际财政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确定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标准

3.严格记录归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加强对执法台账、法律文书、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制作、使用、管理和归档保存,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严格执行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记录资料归档有关规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需保证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4.有效运用记录。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对记录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典型案例,发现和改进行政执法薄弱环节,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1.明确审核机构。市及各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法制审核岗位人员应当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条件,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根据本级、本单位实际工作条件,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工作机制。

2.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各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加强对各县(区)局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制定工作的指导。

3.明确审核内容。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在完成审核后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

4.明确审核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法制审核工作规则,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规范审核意见格式。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人员应当将行政执法文书、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执法过程记录资料等一并送法制审核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行业专家,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供咨询意见。严格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以会签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替合法性审核。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系统思维,坚持统筹推进,做好组织实施。

(二)强化队伍建设。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认真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切实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加快完善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和执法队伍稳定性。

(三)争取经费保障。市、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根据中央、部委相关规定认真研究本地区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建议,适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争取将执法装备及经费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入财政年度预算。

(四)有序推进实施。市、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推行“三项制度”的具体工作安排并做好动员部署,逐步完善相关文件,开展督导,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昌都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1.加强事前公开。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要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2.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3.推动事后公开。探索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统一公示平台。人民政府要确定本级政府和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归集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执法信息,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实现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要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

2.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3.提高信息化水平。要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

4.强化记录实效。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落实审核主体。执法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执法单位要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2.确定审核范围。要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探索建立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制度。

3.明确审核内容。要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情形。

4.细化审核程序。要根据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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