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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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19-12-25   浏览次数:   【字体:

  昌都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昌都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昌都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实施细则,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拟定市政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相关地方标准和规范,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三)参与城市重点市政工程的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等工作;参与城区防汛工作,参与城市管理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规划设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类汇编工作。

(四)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与监督;负责市区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涵洞、路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和管护;统筹、协调、督促相关行业部门在城市市政管理方面的工作。

(五)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负责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民族特色文化市容市貌营造和保护工作,协调落实重点场所、重点街道的景观建设和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节日装扮工作;负责城市夜景亮化、户外广告和门店牌匾等的设置管理工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在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方面的工作。

(六)负责重大环境卫生整治;负责重大环境卫生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统筹协调相关行业部门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工作。

(七)负责有关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市区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涵洞、路灯、地下管网、井圈井盖等市政公用设施有关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负责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城市夜景亮化、户外广告和门店牌匾设置等的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方面跨区域和上级交办的重大案件查处;负责牵头组织全市重大执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和联合执法行动。

(八)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智慧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指导城市管理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

(九)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业管理及行业改革工作。

(十)负责城市管理的对外交流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负责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审查、培训、考核等工作;负责本系统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指导和督查纠察工作。

(十二)负责建立城市管理综合责任体系;拟定全市城市管理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并对各相关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十三)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四)监督指导各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卡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昌都市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1)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市区内已交付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涵洞、路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管理、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市区内地下管网、井圈井盖的监督执法工作,发现缺损的,要及时通知行业主管部门维修管护。(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交付前的维护工作;发现违法违章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及时移交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展执法工作。(3)卡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已交付的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的维护、管理、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城市公共停车泊位的管理,负责道路隔离带护栏的维护、管理、监督执法工作。

2.与市林业和草原局、卡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昌都市区园林绿化方面的职责分工。(1)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城市园林绿化执法工作。(2)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市区内绿化植物的种植、维护、管理工作。(3)卡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市区内道路绿化植物的监督执法工作,负责绿化带护栏的维护、管理、监督执法工作。

3.与卡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昌都市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方面的职责分工。(1)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重大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负责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夜景亮化、户外广告和门店牌匾等的设置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2)卡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商户、摊贩“门前五包”责任制及街面秩序的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对占道经营、乱堆乱放、张贴小广告等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设5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访、安全等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及党群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联络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和使用;负责管理本系统各项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策法规科。研究起草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实施细则,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调研和理论研究;监督检查城市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承担有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有关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普法教育工作;负责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负责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审查工作;负责跨区域和上级交办的重大案件查处;负责牵头组织全市重大执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和联合执法行动。

(三)市政管理科编制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全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市政管理方面重点问题、共性问题及有关信息的统计、分析与论证,并提出对策建议;参与城市重点市政工程的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接收市政设施的整体移交以及后期维修管护工作;负责市区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涵洞、路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维护、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市区内地下管网、井圈井盖的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市政相关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城区防汛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规划设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类汇编工作;负责本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研究、科技开发和高科技推广应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在城市市政管理方面的工作。

(四)市容管理科。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城市市容市貌行业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重点问题、共性问题及有关信息的统计、分析与论证,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民族特色文化市容市貌营造和保护工作,协调落实重点场所、重点街道的景观建设和治理工作;负责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的监督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节日装扮工作;负责城市夜景亮化、户外广告和门店牌匾等的设置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负责重大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负责本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行业科技推广运用工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在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工作。

(五)考评监督科。负责建立城市管理综合责任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城市长效管理监督、考核评价办法;拟定城市分级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市城市管理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对市直各相关单位贯彻落实城市综合管理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并加强成果运用;负责城市管理的对外交流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培训、考核等工作;负责本系统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指导和督查纠察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编制15名。部门领导职数5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52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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