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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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4-08-15   浏览次数:   【字体:

昌都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昌都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昌都市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市委对城市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城市管理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 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工作要求,把坚持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焦“四件大事”聚 力“四个创建”,立足昌都副中心城市建设,深入推动城市管理 和综合执法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城市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实施细则,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城市管理工作建议。
(二)拟订全市市政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
(三)负责城市管理领域舆情监测、研判、预警和应急处置 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的对外交流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四)按照“建管分离”的原则,负责指导监督建成后垃圾处理(建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供水、供暖、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广场、燃气等市基础设施运维管理。指导城镇燃气安全监管。指导监督城市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停车场行业管理工作。
(五)负责智慧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指导城市管理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
(六)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制度研究、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指挥体系。拟订全市城市管理重点工目标任务,并对各相关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职责分工。按照“建管分离”的原则,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建成后垃圾处理(建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供水、供暖、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广场、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运维管理。指导城镇燃气安全监管。指导监督城市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垃圾处理(建筑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暖、城镇燃气、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广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建设期间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与各县(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理方面的制度规范,建立跨部门执法联动联合协作机制。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监督11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工作。各县(区)城市管理部门承担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局设下列正科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的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息、安全、财务、档案、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制定机关管理有关制度和工作计划。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人才队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和党群等工作。负责指导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管理的对外交流和社会 宣传教育工作。
(二)城市指导科。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调查研究。负责指导城市管理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按照“建管分离”的原则,负责指导监督建成后垃圾处理(建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供水、供暖、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广场、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运维管理。指导城镇燃气安全监管。指导监督城市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停车场行业管理工作。参与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的论证、立项、验收和移交工作。承担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负责城市管理领域舆情监测、研判、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执法监督科。研究起草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实施细则,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城市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监督各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审查、考核等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及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受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和核实工作。负责上级交办案件的督促、落实和反馈。负责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全市重大执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和联合执法行动。承担有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行政应诉、行政调解有关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普法教育工作。负责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负责指导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指导和督查纠察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培训工作。
(四)考核评价科。拟订全市市政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相关地方标准和规范,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建立全市市政基础设施运维、市容市貌管理、城管队伍建设等城市管理综合责任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城市长效管理监督、考核评价办法。拟订城市分级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城市管理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对各县(区)和市直各相关单位贯彻落实城市综合管理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并加强成果运用。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部门领导职数4名,党组书记1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7名。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72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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