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根据《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昌都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的工作要求,现昌都市城市管理局已完成《昌都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工作,并进行了两次意见征求工作。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和生活垃圾管理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决定召开《办法》立法听证会,现就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地点
时间:2026年1月9日
地点:昌都市城市管理局四楼会议室
二、听证事项
对《昌都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提出意见建议,重点包括:(一)管理职责边界划分;(二)相关部门职责;(三)分类标准细化;(四)配套保障措施;(五)相关法律责任等。
三、听证及旁听参加人的名额和条件
(一)听证会邀请听证参加人。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团市委,市发改委,市统战部,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教育(体育)局,市旅发局,市林草局,市水利局,民航西藏自治区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昌都邦达机场分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昌都军分区,武警昌都支队,武警第三支队,市残联,市工商联,市妇联,市融媒体中心,新区管委会,卡若区人民政府,卡若区城管局,市投资集团,街道居委代表,市民代表,法律顾问等。
(二)听证会旁听参加人。身份不限。
(三)听证及旁听参加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2.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意见建议。
3.具备一定的文字表达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听证及旁听参加人的产生方式
市城市管理局将根据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原则和报名先后顺序,在申请报名人员中遴选产生听证代表。各利益群体代表的遴选将综合考虑报名人员所在单位性质、行业背景、与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以及所提意见的典型性等因素,确保各方面利益均得到合理反映。若报名人员不足时,由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利益代表性原则邀请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本次听证会设立旁听席,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参加旁听。
五、报名时间
自即日起,到2025年12月25日17:00时截止。
六、报名方式
1.线下报名:联系电话4660887;传真4660800。
2.网上报名:下载并填写《立法听证报名表》,发至电子邮箱:cdscgj@163.com
七、听证其他要求
听证代表应当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参加听证会。听证代表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准备书面发言材料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报名参加立法听证,为昌都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附件:1.《听证会报名表》
2.《昌都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
》
昌都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12月9日
附件1:
《昌都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听证会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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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昌都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昌都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高原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生活垃圾的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类的废弃物。包括:废玻璃(玻璃瓶、玻璃杯等)、废金属(易拉罐等)、废塑料(饮料瓶、塑料玩具等)、废纸(报纸、广告单、纸板箱、书本、打印纸、作业本等)、废旧纺织物(衣服、床上用品、鞋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手机、优盘、遥控器、打印机等)、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牛奶盒等)等。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果蔬垃圾等。
有害垃圾是指垃圾中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废油漆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包括餐巾纸、薄塑料袋、烟蒂等。
第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实行政府主导、全民参与、源头减量、属地负责、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保障资金投入,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考核体系。
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居民、单位履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垃圾分类工作,指导社区、村(居)委会开展宣传、督导;村(居)委会协助做好入户宣传和投放引导。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考核。
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以及有害垃圾贮存、收运、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生态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意识习惯,监督指导学校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生活垃圾分类设备、设施配套建设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并监督实施。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卫生系统、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生活垃圾分类运输交通工作,支持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安全、高效、有序进行。
财政、旅游、广电、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宗教事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垃圾分类义务,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垃圾分类宣传、督导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负责部门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设置卫生填埋、厨余垃圾处置等分类处置场所。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制定收集容器配备,更新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收集容器的标准、标识、设施规范和投放规则等,并向社会公布。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生活垃圾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未配套建设的,不得交付使用。现有不具备分类功能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逐步进行改造。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防噪音等污染防控措施。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迁移或者损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因建设确需拆除的,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审查批准后,按先建后拆和不低于原面积的原则,由拆迁单位负责重建。确有困难不能原址重建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易地安排建设,建设费用由拆迁单位承担。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住宅小区等单位委托物业且有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主体为责任人;无约定或自行管理的,产权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办公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机场、车站、文体场所、公园、道路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筑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责任人;待建地块,产权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六)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及湖泊,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按照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设置规范,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及收集容器,制定日常管理措施并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依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维护收集容器,保持其齐全完好、周边环境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补设;
(三)在责任范围内开展宣传引导,指导并监督责任对象规范投放,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四)将生活垃圾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收运;
(五)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垃圾的行为;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配置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配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三)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由主管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四)已建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五)农牧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设置: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住宅、商业场所等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公共场所、城市道路等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场所、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场所应当设置厨余垃圾密闭收集容器。
第十七条 填埋场、焚烧厂鼓励配置渗滤液处理系统,定期开展地下水监测,严禁接收建筑垃圾,并且在海拔4000米以上区域设置的收集设施应当配置防冻保温功能,建立高寒地区垃圾清运应急预案。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企业运输,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由专业单位运输。
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标识清晰,按照规定频次、路线运输,禁止混装混运。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置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企业资源化利用;
(二)厨余垃圾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标准处置;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或卫生填埋处置。
第十九条 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处置。对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主管部门。
第五章 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落实禁止或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推广应用替代产品。
第二十一条 提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实行绿色办公,使用可循环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鼓励其他企业、社会组织推行绿色办公。
第二十二条 鼓励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时,使用电子运单和可循环使用包装箱(袋)、环保胶带等,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鼓励快递包装物回收新技术、新模式的应用,推进快递包装物回收循环利用。
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第二十三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环保、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鼓励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实行企业化运作。
第二十四条 鼓励研发适应高原低温低压环境的垃圾处理技术,鼓励传统手工作坊使用再生材料制作工艺品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考核机制,重点加强旅游旺季、宗教节日期间的垃圾分类监管,采取第三方评估、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开展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制作藏汉双语宣传材料,曝光违法案例,营造良好氛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之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收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旅游旺季产生的大宗垃圾(如废弃帐篷、登山绳等),由属地政府协调专项处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昌都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