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
职权名称: 对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
行使主体: 昌都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CDSCSGLHZHZFJXK-04
行使层级: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4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 0895-4660806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20年9月1日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行政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6号,1992年8月1日施行,2017年3月1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4月1日施行,2021年4月1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毁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公共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需要,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重建或者补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行政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委员会给予处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