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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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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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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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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1992年6月28日发布,2017年3月1日修正)
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4月1日施行,2021年4月1日修改)
第十三条: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上设置、悬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和宣传品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第二十一条:设置户外大型广告设施应当报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部门规章】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实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二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